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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指头没碰却被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入狱8年他自证清白28年

发布时间:2022-12-21 20:24:26

来源于:http://touzib.cn/guonei/2304.html

周述全永远也忘不了这一天,永远也忘不了这地方,永远也忘不了证明他有罪的那些人。如果不是这一天, 如果他没来过这地方,如果这些人说的都是真话,那么他就是一个无罪之人,就不可能有长达8年的牢狱之灾,不可能有28年的自证清白之路要走。然而,这个世界上没有如果,也不相信如果,但周述全始终相信:法律总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说法,还自己一个无罪的清白。



28年前:交通事故死亡一人

1994年3月20日,已经41岁的四川宜宾人周述全,带着来自云南大关县的陈祥忠,在宜宾市两路桥临时雇了邓云松的云南牌照东风货车,到安阜供销社仓库装运周述全卖给陈祥忠的肥皂。作为宜宾当地人,周述全和陈祥忠做生意已有多年,彼此早已经是朋友。

当日11:45左右,装完货后,周述全和陈祥忠一起坐进驾驶室,准备回城。

邓云松开着货车,走到了宜宾市安阜新街一处人员密集的农贸市场。从此,这个地方成了周述全一生摆脱不了的噩梦,这个地方的一些人成了将周述全推向深渊,而他又不得不依靠他们爬出深渊的“加害者与解放者”。

(28年坚持申冤的周述全)

农贸市场人很多,货车行驶得很慢。据邓云松描述,行车过程中,经过一处蔬菜市场时,发现一辆自行车载着一人歪歪扭扭相对驶来,快会车时,邓云松停住了车。但是,骑车者与坐车者并未下车,他们从车左旁驶过,坐单车者用手推了一下货车的倒车镜,单车倒向菜农一方。

邓云松马上开车门下去,看见自行车在油箱位置处歪倒,骑车者摔倒,坐车者站着。邓云松对他们讲:“你骑什么车?莫害人,骑车要小心一点。”穿牛仔衣服的骑车者说:“你汽车碰了我的车。”邓云松说:“是你自己惯倒的,没伤着哪点儿,就算了。”骑车者问坐车者:“你伤着哪点儿没有?”坐车者说:“我的脚有点儿痛。”邓云松听后,就问坐车者:“你伤着哪点儿?”坐车者还是说:“我的脚有点儿痛。”邓云松问他哪点儿痛,并叫他让自己看看,看完之后,邓云松发现坐车者的裤子没破,脚也未见伤痕。

可这两个人还是堵着车,不让邓云松走。邓云松说:“既然你说痛,我带你去医院检查。”但他们还是不听。这么折腾了一会儿之后,货车就堵住了后面的几辆车。邓云松对他们说:“堵了车,人家只会骂我,而不会骂你们。算了吧,我把车开到远一点儿的地方去,咱们再说”。他们两个人还是不答应。这时,被堵的另一辆车的驾驶员走上前来,看了看说:“既然没发生大问题,你们要讲,就把车开到边儿上去讲。”他们这才同意了。

邓云松把车开到较宽处的边上停下,这个过程中,坐车者站在货车的脚踏板上。邓云松下车后,对坐车者讲“咋个整”。坐车者说:“我被你的车碰着,你说咋个办?”邓云松说:“先前我已说过了,去医院检查。”坐车者没回答去或是不去。这时,穿牛仔衣的骑车者,推着自行车也过来了,并说:“我的单车摔坏了。”邓云松问:“哪点儿坏了?”骑车者说:“刹车摔坏了。”

这时,坐在驾驶室里的周述全再也看不下去了,便对骑车和坐车的这两个人说:“汽车是我叫来装货的,我也是宜宾人,你们也是当地人。我看人没伤着,车也没损坏,就算了,不要以为人家是外地的就啃人家。”但他俩还是不答应。

这时,因为货车挡住了商店的门,影响商店做生意,商店的人叫邓云松把车开走。于是,邓云松便上了驾驶室。过了一会儿,邓云松见周述全和陈祥忠也上车了,便以为问题已解决了,就发动了车。可是,走了十多米后,邓云松听见车顶有碰击声,便停住了车。

周述全打开车门,下去后说:“我上去看看。”过了一小会儿,邓云松听周述全在车厢里讲:“没了,开着走。”于是,邓云松便发动车,开走了。约十秒左右,车行约30米后,邓云松听见车前面的人喊:“车上的东西掉下来了。”随即,邓云松便停住了车。等他开门下车后,听后面上来的人说“压死人了”,然后又听一人上来说“已断气了”。在距邓云松的货车30米左右处,果然躺着一人,正是那个坐车者。

据案卷记载:1994年3月20日12时许,在宜宾市安阜新街发生交通事故一起,当场死亡一人。死者名叫袁从虎,骑车者名叫袁强。至于袁从虎如何上车,如何掉下,如何死亡,后来在接受警方询问时,邓云松说自己确实不知道。

23份证言:无法证明死者因何从车厢跌落

1996年12月13日,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作出(1996)宜刑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(“一审判决”),判决“周述全犯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”。周述全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。1997年1月22日,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(“二审法院”)作出(1997)宜中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(“二审裁定”),裁定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”。

周述全对一审判决、二审裁定不服,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。1998年5月25日,宜宾市中院作出(1998)宜中法刑监字第7号《驳回申诉通知书》。周述全不服,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。2015年6月30日,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宜检刑申审通[2015]2号《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》。2016年2月1日,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5)川刑监字第195号《驳回申诉通知书》。2016年3月8日,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刑申审通[2016]17号《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》。

这些法律文件都认为周述全有罪,但周述全认为自己没罪,自己碰都没碰袁从虎一下,怎么会有罪呢?更重要的是,在23份证言中,完全无法梳理出死者袁从虎从车厢跌落的合理逻辑。

(23份证言的核心内容统计)

原审裁判认定“在双方抓扯的过程中,周述全从车厢前半部右侧向外推被害人袁从虎,使其未抓稳车厢栏杆跌落于地,被行驶中的汽车右后轮压过下肢及头部,当即死亡”。然而,真实情况却是:因索要赔偿未果,袁从虎自行爬入正在起步的汽车车厢。在听到袁从虎敲打驾驶室顶棚后,周述全为防止其踩坏车厢内装运的肥皂,也爬入车厢。在同处车厢的几秒钟内,双方自始至终没发生任何身体接触,袁从虎是在自行翻越车厢栏杆下车的过程中不慎跌落于地,恰巧被正在行驶中的汽车碾压致死。

之所以这么说,是因为原审裁判载卷的证据中,并无直接证据可以证实周述全将袁从虎推出车厢。在案的23份证人证言中,11份证言表述不知情,3份证言证明双方没有发生抓扯,4份证言证明看到双方抓扯却没看到袁从虎如何摔下,1份证言证明周述全将其推出车厢却没看到双方抓扯,4份证言证明看到双方不仅抓扯,周述全还将袁从虎推下车厢。很明显,袁从虎究竟为何从车厢跌落,从这23份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看,原审裁判并没查清。

事实上,纵观本案,认定周述全构成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的证据共有四组,唯一能证实“周述全将被害人袁从虎推出车厢”的仅系个别证人证言,而综合全部证人证言来看,又与个别证人之间存在矛盾,且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,现有证据也证明周述全案发时未实施危害行为。原审裁判予以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证人证言定案,系明显错误。这完全不符合疑罪从无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法治原则。

在原审裁判载卷的23份证言中,有5份证言证明周述全将袁从虎推出车厢,但部分内容矛盾、不合情理,且彼此不相吻合,严重违反询问程序,其真实性、合法性存疑。其他18份证言中大多表述“看不清”、“只看见嘴巴动”、“没看见抓扯”。这说明,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,对“周述全是否将袁从虎推下车”这一事实,存在多种不同表述,需另行通过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事实。但是,本案认定犯罪事实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些所谓的证人证言,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原则。原审裁判在认定犯罪事实时,依据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证人证言作为直接定案证据,自然明显错误。

既然明显错误,为什么还会如此判决呢?据周述全回忆,当时开了一次庭,但并没宣判,而开庭时证人一个也没有到庭质证。几天后,法官给周述全送来判决书,并告知他,一审判决不算数的,叫他上诉。可是,周述全上诉后,宜宾市中院却不开庭了,并且竟还是同一位法官送来裁定书,告诉周述全说,你去劳改队慢慢申诉!

不只是法官违法判决,公安和检察官也违法立案、违法起诉,甚至更加荒唐。

周述全说,案发之后,公安局治安科的警官违法接周述全的案子。因为周述全的案件属于刑事,应由刑警队管辖,而不是只能受理治安案件的治安科。公安局治安科的相关办案人员明知周述全在案件中无任何责任,因为交警已处理,周述全无任何责任,但却等了周述全两年三个月,目有就是向他要钱。周述全没按要求给钱,于是,在两年三个月后,相关办案人员将其移交给检察院。

案件到了检察院,荒唐事再次发生了。办案检察官公开找周述全老婆要钱,并说,周述全的案要说没事就没事,要说有事就有事。由于周述全老婆没按要求给钱,结果他就有事了。

周述全事后感慨地说,自己的案件真正成了违法立案,违法起诉,违法判决的典型,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他没按人家的要求给钱。

28年自证路:我无法接受有罪的人生

周述全入狱8年,在近3000个日日夜夜里,他无时无刻不在回忆车厢里的那短短数秒。在这数秒里,他曾和袁从虎一起,隔着堆在车厢里的肥皂,站在车厢里。他不明白,为什么自己连一个指头没碰袁从虎,却被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并被判8年有期徒刑。

家毁了,生意毁了,人生也毁了,周述全无法接受有罪的人生。他决心自证清白。出狱之后,周述全想方设法寻找出具证言的证人,这一找就是28年。

在23份证言中,有5份当初证明“周述全与被害人袁从虎抓扯并将其推下车”,5个证人分别是雷康德、郑枝英、袁强、方雪群、王永吉。

风霜雪雨,历尽艰难,周述全终于找到了证人之一的雷康德。雷康德表示,自己当时并未看到周述全将袁从虎从车厢上推下,且其向办案人员作证时,也清楚描述了袁从虎系为阻止车辆开走,自行挂在车厢栏杆的事实。但是,因雷康德识字困难,又出于对办案人员的信任,故在其做好笔录后,就直接签字了。

得知周述全的遭遇后,雷康德以视频的形式口述出具了新的证言,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,证实当时办案人员所作笔录系伪造。从雷康德的情况可推知,其余能证明周述全犯罪的证人证言,很有可能也并非当时真实意思表示,而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袁强的证言,就更难以采信。




(雷康德2022年7月8日的证言)

其实,除了不能证明周述全有罪的这23份证言,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记录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、作案现场照片,也均不能证实“周述全将被害人袁从虎推出车厢”这一事实。

先看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记录: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记录,只能证明案发的地点、涉案车辆位置、被害人袁从虎死亡位置,无法证实“周述全将被害人袁从虎推出车厢”的证人证言,不能证明周述全与被害人袁从虎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

再看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:根据宜宾市公安局所作(94)宜公刑技字第14号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》中内容:据颅脑扁平变、骨折严重,裤面有胎印痕及撕裂等说明袁双手紧握锈类物,下肢及脑颅先后被车轮碾压所致。据口鼻、耳溢血、头部变扁、瞳孔大小不一等说明袁因重度脑挫伤及时死亡。

这只能证明袁从虎系被涉案车轮碾压致重度脑挫伤后死亡,但无法证实“周述全将被害人袁从虎推出车厢”的证人证言,不能证明周述全与袁从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同时,此鉴定结论也证明了被害人袁从虎除死亡部位外没有任何打击、撕扯、摩擦痕迹,侧面证实周述全自始至终与袁从虎没有发生任何身体接触。

最后看作案现场照片:根据作案现场照片的显示内容,只能证明袁从虎的死亡状态及位置、涉案车辆状态,无法证实“周述全将被害人袁从虎推出车厢”的证人证言,不能证明周述全与袁从虎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

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,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、证据不充分,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,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,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。

因此,原一审、二审法院并没有严格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,它们判处周述全有期徒刑八年,属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判决。

英国哲学家、大法官培根说:“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,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,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。”

我国领导人在对司法为民提出新要求时也强调,“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,加强司法制约监督,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”

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,领导人更是再次强调严格公正司法,指出:“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,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,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”

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”正是这句话,让周述全有了坚持下去的决心和勇气,哪怕再坚持28年,他也无怨无悔。

事实上,这场无妄的牢狱之灾,给周述全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,更对他的家庭造成沉重打击。这同时也是对死者袁从虎的不负责任。毕竟,一场命案不能如此草草了事。

因此,严格对待申诉程序,针对这起事实明显不清、证据明显不足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,尽快启动再审程序,针对错案冤案有错必纠,给周述全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,让他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,让法治信仰成为他未来人生的灯塔,正是司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生动写照。

枉法裁判污染的是水源,我们的法治水源不容污染,我们的人民群众不容冤枉。相反,我们需要通过每一个案的公正审理,让我们的法治水源越来越清澈,让我们的人民群众越来越信仰法治。这才是我们必须要努力的社会方向。